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4]112号 2004年5月9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劳动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关于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劳社外司函[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停止向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
各地及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认真执行《通知》规定,立即停止向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如果过去已向哥斯达黎加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接到文件之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同时,今后也要严格控制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境外就业人员,如有特殊项目和协议时,要与我厅沟通,确认项目的真实性,防止上当受骗。
二、严格履行境外就业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
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介管理规定》(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时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劳动合同报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对不执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劳动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为事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确定专人负责境外就业备案制度报送工作
为规范境外就业管理工作,履行境外就业备案报送程序,请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指定熟悉境外就业政策、程序、业务熟练、事业心强的人员负责境外就业备案工作,并将确定人员名单于2004年5月30日前报送到我厅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吴玉兰
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431-8932660
电子信箱:ldtwyl@tom.com
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停止与哥斯达黎加合作派遣境外就业人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