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进城就业农牧民的社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推动稳定就业农牧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为其招用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由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要为不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开展农牧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要探索和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牧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七、加强组织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要统筹做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要加强跨省劳务输出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牧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牧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护权益“一条龙”服务。
完善对农牧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牧民工开放,积极为农牧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牧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开设面向农牧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牧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农村牧区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有序流动。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
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的要求,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切实落实好农牧民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
做好对农牧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按照劳动保障工作的要求,自治区及各盟市应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尽快开通12333咨询服务电话。并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牧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