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好《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鼓励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牧民意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牧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牧民工培训经费应按照政府、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分别承担。各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农牧民工培训。要与农业扶贫等部门配合,继续抓好“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引导和鼓励外出就业的农牧民参加15至90天的短期实用技术培训。设立面向农村牧区未能继续上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贫困地区青年的技术工人培训项目,实施劳动预备培训制度,强化技术工人订单培训。扩大技工学校招生规模,建立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鼓励初中毕业生接受技校正规职业教育。技工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技工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充分利用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农村牧区劳动者进行3至12个月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使其达到所从事职业的职业标准。为农牧民开展创业培训,特别是为那些返乡办企业的农牧民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进城就业农牧民权益保障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社保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单位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和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形成外部检查、内部自查劳动保护情况并及时整改的机制;明确劳保资金来源,加大对劳动保护和预防事故的投入,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生命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建筑行业的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监察,要加大对使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及时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牧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立案、及时处理。对农牧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