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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通知


  要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求职登记制度。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力,都可到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苏木乡镇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失业、就业登记证》,城乡劳动者凭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的经验,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稳步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

  三、逐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市场体系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农牧民工人数较多、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所有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升农牧民工的职业素质;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阶段、分层次地稳妥推进。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强化城乡一体化的信息网络建设和组织体系的建设,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网络建设和苏木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制度,消除一切制约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建立高效、完善的覆盖城乡、平等对待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管理与服务体系,形成城乡劳动者自动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制度环境,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和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每年春季都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春风行动”,为农牧民工进城就业服务,并形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要建立以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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