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劳社办字[2005]185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结构转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区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农村牧区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农牧民土地被征为国有后,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当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全区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就解决被征用土地农牧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并办理了转为非农业户籍手续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的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
二、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可由原村集体组织或委托当地职业介绍机构统一办理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
三、 被征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建个人帐户,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四、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五、 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险起步阶段各自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等条件成熟后可分别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已启动单建住院统筹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地区可纳入当地统一管理。
六、 被征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应遵循政府土地收储拍卖部门、村集体和农转非人员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具体比例原则上可按5:3:2执行。
七、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不低于所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80%。
八、 被征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收取一次性医疗保险安置费。一次性医疗保险安置费的标准可按年龄段划分不同档次,具体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