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谨慎对待“赴韩就业签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101号 2006年4月5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据悉,今年2月份韩国《汉城新闻》、中央日报等媒体报道了“韩国政府计划为中国、前苏联‘同胞’设5年就业签证”的消息,随后我省延边电视报、珲春图们江报也对此室进行了报道。经与劳动保障部电话请示,尚未接到韩国政府有关此事的正式通知,双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现就谨慎对待“赴韩就业签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赴韩就业签证”为名招收境外就业人员和收取费用行为,要督促教育本地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严格防范以此名义进行商业欺诈行为。在中韩两国未就“赴韩就业签证”一事达成共识之前,严禁各中介机构以此名义招收境外就业人员和收取费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业务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不给境内不法分子的诈骗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管,组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检查力度,规范境外就业市场秩序,对经营混乱的中介机构,应责令其限整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根据业务需要确需委托其他机构承担部分工作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明确委托法律关系,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没有取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起非法所得;对机构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责任。
三、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坚持合法经营,严格遵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欺诈行为的自觉性和警惕性,建立和完善防范经营风范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在韩国政府和我国政府对此事的政策没有明确之前不得擅自与外方签订任何与此相关的合同,同时要认真研究此事给自身经营带来的影响,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地、各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赴韩就业签证”事件,坚决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发现新的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