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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内劳社办字〔2004〕24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我区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区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各盟市辖区内各类企业、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根据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调整增长数=基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基数:伤残津贴的调整基数是指其本人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2.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低于700元的,统一确定为700元;享受待遇的比例标准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规定执行。高于700元的按照内政办字〔2003〕46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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