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分安机关干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受理、审批、签发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要件,故意拖延、刁难中介机构和境外就业人员,并努力为境外就业人员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同是,要加大受理底部工作力度,如发现申请人通过没有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俱办理境外就业手续的,在不予批准的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劳动保障部门,防止申请人上当受骗。
各边防检查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快捷、顺畅的通关环境。
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境外就业市场秩序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中介市场监管和机构年审等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每年要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审,根据中介机构业绩好坏、信誉优劣、实力强弱等情况对其实行优胜劣汰,并及时将年审结果通报给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边防检查站。同是,要加大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及经营活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境外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予以以取缔,并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境外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明,中介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三是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移民局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书;四是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五是劳动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包括委托函、推荐状、备案证明)时,需中介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报告,包括境外就业人员派往的国家(地区),从事的工作人员及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日期、航班、口岸等情况;二是境外就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三是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四是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以及所在国家(地区)移民局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五是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六是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七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其中,第四、五项内容可用《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复印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