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6]123号 2006年4月17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各边防(境)检查站:
为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就业,促进我省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5号令)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境外就业工作的领导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劳动力跨国流动规模越来越大。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而有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从而促进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尽快实现。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及边防检查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大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手续的办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合法经营,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方便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省公安厅对全省现有的36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了统一编码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公安机关在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时就要求其提交以下材料: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项目说明书》(附件1)、省劳动保障厅开具的(吉林省境外就业项目审查表)(附件2)、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境外就业人员在填写出国事由时应填写“应聘工作”)和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是,境外就业人员办理护照可同劳务、旅游人员办理护照一样,通过“绿色通道”纳入“急事急办”形式。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可为其开具“加急制证单”进行加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