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与所要从事工作相关的岗位的学历和资格证明;
7、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提交近期半身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五、香港、澳门人员在省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并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后);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提交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提交所在地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近期健康证明;
5、近期半身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六、实行备案制度。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取得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之日起15日内,到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台湾、香
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复印件;
2、领取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以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因工资、保险及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7号令)的规定及吉林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处理。
八、加强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规定》即将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贯彻《规定》与执行原《规定》衔接和管理工作,处理好管理职责与审批职责的关系,进一步强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加强监督检查,促进管理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公安部门对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台港澳人员就业人数、岗位、符合就业条件而没有及时办理就业手续人数、需要补办相关手续人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市州要在9月10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厅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