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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5〕23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宣传贯彻《规定》。《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配套法规。为抓好贯彻落实,有效保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干部学习贯彻《规定》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并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台港澳人员在省内的就业政策,为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确定专人负责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很强的管理服务性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工作热情高、管理服务好的同志承担此项工作,为来省内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向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方可在省内就业。

  就业证由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管。

  四、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向所在地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聘雇单位出具的申请公函,申请公函需要说明受雇者的姓名、出生时间、地区、聘雇的原因、聘雇的期限等。

  2、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5、拟聘雇者或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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