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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培训结束后,各中介机构须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境外就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向其发放《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合格证》须加盖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发放。所有境外就业人员均须取得《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境手续,以确保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质量。

  同时,对部分高技能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根据境外就业人员的需要和中介机构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为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以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其出境就业。

  四、深入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境外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中介机构要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和《关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精神,充分利用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开展。

  根据政策规定,境外就业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或降低培训费标准(降低额度应在500元以上)的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可持以下材料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参加培训的境外就业人员名册及《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三是境外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失业就业登录证》、《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等复印件;四是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五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对境外就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文件复印件;六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七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为境外就业人员减免培训费的证明,需境外就业人员签名或加盖名章;八是《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九是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十是境外就业人员出境的飞机票复印件。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持上述材料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境外就业人员培训补贴费申请表》(见附件1),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转由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划入中介机构或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费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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