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社合字[200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5]184号)和《关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境外就业培训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广大境外就业人员的素质,而且有利于拓展境外就业空间,从而促进境外就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各中介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中心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境外就业培训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和督察机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大力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为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工作提供保障
各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境外就业培训基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托各类教育培训中心、技工学校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建立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对所有境外就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输出。
要在全省大力组织实施境外就业“金桥工程”,每年在全省命名一批境外就业培训基地和境外就业资源基地。对获得培训基地和资源基地称号的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为其颁发牌匾。
三、切实强化境外就业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境外就业人员素质
所有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组织输出的境外就业人员,包括到外籍船上工作的海员、渔工,均须在出国前接受一定时限的适应性培训。境外就业培训采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写的境外就业培训统编教材,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外语、国别知识、职业技能、法律法规、行为规范、生产安全、卫生防病等相关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中介机构,应组织境外就业人员到省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