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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外办公大厅运作的通知


  附件2
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外办公大厅对外办公基本操作程序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统一对外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制定本操作程序细则。

  第一步:局对外办公大厅统一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

  (一)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局对外办公大厅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开具《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盖"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后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暂未纳入统一对外办公范畴的,由局对外办公大厅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受理部门及地址、电话等。

  (三)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局对外办公大厅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如果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有关形式、数量等要求的,局对外办公大厅开具"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讫凭证",并盖"广州市农业局对外办公厅"公章后给申请人,同时填写《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理表》1式2份。

  第二步:局对外办公大厅于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上午或下午下班前将申请材料及《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理表》移交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复审。

  (一)如果承办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4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理表》签署具体意见,并将《办理表》及申请材料退回局对外办公大厅,再由局对外办公大厅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盖"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承办部门逾期不告知的,自承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办理时间从受理日起开始计算。

  (二)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承办部门在《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办理表》"承办单位签收"栏签收后,返回1份《办理表》给局对外办公大厅存档,另1份随后续办理程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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