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的要求,遵循行政审批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政府有关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责权利一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项按技术培训性质管理事项,将4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2项行政审批事项改变管理方式为按正常业务办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目录
广州市农业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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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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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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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渔业水域排放污│原《广东省渔业│原《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只要求征求意见│
│ │ 染物审批 │管理实施办法》│,未设定审批事项,《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 │ │ │ 》已修改,未设定该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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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农业行政部门对│《广东省农药管│ 省政府已废止《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
│ │《农药经营许可│ 理规定》 │ │
│ │ 证》核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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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植保员上岗证核│《广州市农药使│ 市人大已取消 │
│ │发(技术培训)│ 用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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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农药经营上岗证│《广州市农药使│ 市人大已取消 │
│ │核发(技术培训│ 用管理规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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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放区、县级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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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域滩涂养殖使│《中华人民共和│《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滩涂使用者应当向县│
│ │ 用证核发 │国渔业法》,农│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业部《关于印发│ ,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
│ │ │<完善水域滩 │ │
│ │ │涂养殖使用证制│ │
│ │ │度试行方案> │ │
│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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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占用农用地作为│《广东省农业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需要占用农用地作为固│
│ │固体废弃物堆放│ 境保护条例》 │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
│ │、填埋场所审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
│ │ │ │批手续。省政府令第87号决定委托下放市、县农│
│ │ │ │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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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中型畜禽饲养│《广东省农业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
│ │场废水直排农田│ 境保护条例》 │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
│ │ 得许可核准 │ │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 │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后,方可排放。省政府令│
│ │ │ │第87号决定委托下放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 │ │ │ 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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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立方米以上 │《转发省农业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 │大中型沼气工程│关于加强农村能│(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决定委托下放地级│
│ │ 检验 │源和农业环境保│ 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 │护工作意见得通│ │
│ │ │知》(粤府办【│ │
│ │ │ 1996】8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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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变管理方式为按正常业务办理事项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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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生野生动物运│《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输证审核 │国水生野生动物│未设定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权,改按正│
│ │ │保护实施条例》│ 常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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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生野生动物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抓证审核 │国水生野生动物│未设定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权,改按正│
│ │ │保护实施条例》│ 常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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