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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迁入苏州市的通知

江苏证监局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迁入苏州市的通知
(苏证监机构字[2004]219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辽宁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迁址江苏苏州的请示》(东证经纪字[[2004]6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要求,经审查决定,核准你公司辽宁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迁址江苏省苏州市。

  你公司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证券营业部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通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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