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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自治区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自治区对就业困难地区和困难行业、企业,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再就业的支出。盟市旗县应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结合上级财政的补贴额度作出相应的匹配。对不按规定要求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自治区视情况减少其补助。此外,各级财政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和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继续树立和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基层单位切实落实政策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此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精神落到实处。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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