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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1、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2、对盟市的再就业工作给予资金补助。自治区根据盟市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地方财政对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预算安排情况核定其补贴额度,补贴额度掌握在该盟市上解自治区上年度失业保险调剂金额的50%以内。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中列支,并入盟市再就业资金统一使用。此项补贴为年度补贴,上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的盟市不得再申请此项补贴。

  3、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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