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中型企业3%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每年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区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七)加快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总结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有关促进就业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接受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定期报告就业状况。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人员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上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灵活就业管理条件的,为其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的要求,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做到既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