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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建立全区创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各盟市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并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取消反担保,努力做好后续服务。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实现创业的,按其成功创业人数,按人均80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地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有关被征地农民和生态建设移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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