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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继续抓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增加服务项目,要开辟企业服务区,为所在地各类企业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自治区要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监测系统,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街道社区劳动力市场的四级联网。各级政府应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苏木乡镇和街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工作人员编制,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制定和落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推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自治区倡导和鼓励各地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五)广泛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技师培训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要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教学场地和设施,提高培训质量。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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