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和产业升级的同时,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与西部大开发以及公共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相衔接。适应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就业结构调整和就业模式的转变。以加快城镇化为契机,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就业。
1、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进一步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运输、旅游、信息等新兴服务业。在实现城镇化进程中,结合社区建设,以增加就业岗位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重点围绕扩大社区居民生活服务、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区公共、公益性事业等服务领域,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个体、私营、外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重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 对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强化服务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培育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
3、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各级政府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就业岗位少、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开发就业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都要履行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的责任,为我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到区外、境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带动和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4、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要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对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管理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补贴。
5、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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