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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5〕34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再就业工作,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立即行动,下发了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办法。通过几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区区情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对就业渠道的拓宽,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也必须看到,我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转岗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解决好历史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目标任务:在全面实现并轨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重点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并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在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农牧民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有效实施失业调控政策,在“十一五”期间,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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