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7]266号 2007年8月14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障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结合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
│取水水源│ 取 │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 │ 水 类 型 ├───────┬────────┤
│ │ │ 非超采区 │ 超采区 │
├────┼───────────────────┼───────┼────────┤
│地下水(│ 自备水源 │ 1.00 │ 1.20 │
│含矿泉水├───────────────────┼───────┼────────┤
│、地热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50 │ 0.60 │
│ ) ├───────────────────┼───────┼────────┤
│ │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 0.50 │ 0.60 │
│ ├───────────────────┼───────┼────────┤
│ │ 采矿排水 │ 0.12 │ 0.14 │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25 │
│ ├───────────────────┼────────────────┤
│ │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25 │
│ ├───────────────────┼────────────────┤
│ │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0.01 │
│ │ (元/千瓦时) │ │
│ ├───────────────────┼────────────────┤
│ │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0.005 │
│ ├───────────────────┼────────────────┤
│ │ 其它自备水源 │0.50 │
├────┴───────────────────┴────────────────┤
│注:(1)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晋政办发[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
│(2)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 │
│、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减半征收。 │
│(3)对山西省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 │
│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
│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三倍征收。│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资源费在 │
│规定标准基础上加收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