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学院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技能培训、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7-3万平方米。

  第七条 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或达到1200人)以上,学生毕业后获取双证书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专业设置要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要,专业名称规范,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所设专业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图书总数不少于6万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图书总数的6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师生阅览学习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项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条 运动场所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必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要结合专业特点,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等项规定,每一个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二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习实验楼,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学用具(含-8-工、卡、量具)、挂图和实习、实验仪器、设备以及现代化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 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要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

  第十四条 建立校园网络和现代化多媒体教室,并有较强的网络技术支持,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丰富现代化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建立各类人才信息库,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与省、市、县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