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职业院校师资培训。
(四)技师学院培养方式。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培养方式。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技师学院毕业生的考核。
技师学院学生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验印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依照高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毕业生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或技师证书。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附件1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达到技师或高级职业技能(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 技师学院应独立建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等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拥有健全的后勤保障体系,学生公寓和食堂规模能够满足要求。
第五条 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培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和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长(院长),同时配备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党委(总支)书记。技师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