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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意见的通知

  (一)设立条件。技师学院的设立要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主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对照设置标准);

  4.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5.所设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报告;

  6.学院今后5年发展规划;

  7.技师学院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申办技师学院,由行署、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2.省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经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建两类。筹建期不超过2年。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1/3。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政府备案。

  3.在本意见下发之前,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要根据新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技师学院管理

  (一)技师学院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

  (二)规范技师学院名称,一般为“××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技师学院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三)技师学院招生和学制。

  1.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年至3年。

  2.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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