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各试点城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十六)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经认真审核,综合评价,并报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为我省2007年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报省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申报扩大试点的城市,要于申请正式实施试点年份的前一年11月底前,将申报文件和拟实施的方案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联席会议审批。拟申请试点的县(市)要经过地市级政府统一上报,暂未确定试点的城市要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统计和调查测算等有关工作,为启动试点做好准备。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同时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物价部门要做好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调查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机制。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