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2),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见附件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是否拖欠劳动者债务情况等,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到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办理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分别由原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劳动者本人各执一份。
(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依据《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办理。
裁减人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并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形成决议,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数量、裁减条件、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步骤、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
(三)劳动者除名或者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关系的告知与送达程序:
1、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对劳动者负责的原则,向劳动者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在用人单位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劳动者的关系等情况,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除名处理,处理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