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劳动者哺乳期内请长假的,假期期满,应当按规定上岗,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岗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逾期时间可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对“挂名、挂靠”的人员,没有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且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职工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满应当立即返回单位,逾期不回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逾期时间可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七)归侨、归眷职工因私出境,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去港澳地区的,假期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故续假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超过所限假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者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可凭有关证明,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费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对与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九、关于劳动者劳动关系转移的处理
(一)劳动者工作调动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调动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调入单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作年限。
十、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