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原用人单位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的劳动者,改制后新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程度为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新单位确实无岗位安排的,或劳动者本人不能从事新单位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六)改制企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经济补偿金;也可经职工本人申请,实行内部退养。退养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及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4号执行。
(七)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程序。用人单位改制制订方案时,必须有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内容。具体包括:职工人数及构成,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水平,对退养职工、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患病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决办法、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及劳动者债务的解决办法等。职工安置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用人单位改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国资委或经委、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批复;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
(八)改制后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加强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规范用工行为。
八、关于企业离岗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对企业原“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单位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间可以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对因单位原因放长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召回。有工作岗位的可以安排其上岗,没有岗位或者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放长假期间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三)对请长病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回原岗位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