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
3、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
4、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
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用人单位改制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或在改制方案中明确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拖欠劳动者债务的处理等内容。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的(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原国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继续留在改制后单位工作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在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二)原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职工劳动关系也要进行转换。如原用人单位职工继续留在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工作,新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原单位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把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下岗职工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办理。在岗职工如何确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办法和办法和标准,本着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由各市(州)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清偿拖欠职工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企业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现金支付有困难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的,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