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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六、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三)劳动者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专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5、用人单位原招用在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岗位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获取了相应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今后,企业员工无论是在什么岗位(包括临时性岗位)工作,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1、劳动者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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