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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双方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变更合同相关条款。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用人单位名称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相应变更,并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四)实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后30日内,与原主体单位分流到改制单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下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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