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5]7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尚未与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招用的全日制劳动者、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对非首次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查验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7日内劳动者本人未做出书面答复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但有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