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6〕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省中直有关单位:
去年,我厅与省建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168号,对加强建设等行业用工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及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与省建设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样本,一年来,全省绝大多数建设等行业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初步规范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5号文件提出: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为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去年制定的建筑业企业招用进城农民务工人员专用《劳动合同书》文本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监督和检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附: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样本(略)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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