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用人单位以及不同劳动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如,适用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适用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书》、适用灵活就业人员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适用用人单位聘用退休(退养)人员的《劳动协议书》等,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指导用人单位使用或参照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拟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各地要提供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示范样式,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指导帮助用人单位逐步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程序,实现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运行。各地要探索研究开发和推广劳动合同管理软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快实行微机化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四)建立劳动合同管理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统计制度,省里统一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统计表,探索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建立劳动合同统计指标体系,按季度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的全面、真实、准确。通过全省劳动用工情况普查,全面摸清劳动合同管理底数,开发劳动合同管理软件,为实行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创造条件。加强对各地劳动合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按季度通报各地劳动合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积极推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职工自身维权意识差等特点,积极推动乡镇、街道、社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要把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重点放在区域或行业内企业职工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上,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要侧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社会保险和女职工权益维护等进行协商和签订,不断提高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重点检查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在安排有关执法检查事项时,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列入执法检查范围,督促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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