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允许部分企业委托出厂检验。对已有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方案,但目前来不及实施的企业,可委托市质检院等14家检验机构(见附件1)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应与检验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协议(范本见附件2),并在申请时提交给受理部门3份复印件。企业要严格执行委托出厂检验协议,各受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监管,防止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出厂。
四是汇总上报第28类食品信息。对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未涵盖,建议按第28类发证的食品,各受理部门要尽快汇总相关信息(见附件3),于10月18日前报市局食品处,由市局汇总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五是缩短计量检定工作时限。专项整治期间,有关计量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计量检定工作采取特别措施,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和各项保障措施,合法缩短检定时限,量检定要在企业提出申请的2天内完成。
六是加快规模以上企业发证进度。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要加强与各专业委员会的联系,掌握各专业委员会确定的有关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并在10月18日前通报各相关受理部门,各受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10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上企业的发证工作。
七是推进已获得的证书但未覆盖全部食品的企业尽快获证。各受理部门要逐个排查已获证企业情况,汇总上报已获证书未覆盖全部食品的企业情况(见附件4),制定措施,确保获证企业的所有食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监管范围。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小作坊监管的最新指示精神,各区、县要尽快明确小作坊监管对象,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小作坊监管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是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在10月19日前与辖区内所有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规定统一印发,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监管部门”一栏加盖公章,在小作坊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
二是督促小作坊产品明示销售区域。各区、县局要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加强日常监管,限制食品小作坊的产品销售范围,并督促小作坊在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明示其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在XXX地区(或XXX销售点)销售”等内容。不能及时改包装的,要在包装上加贴加印限制销售范围,并确保清晰、牢固。12月15日前,全市小作坊都必须在产品上加贴加印销售范围明示标识。
三是督促小作坊产品实行简单包装。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产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实行简单包装制度,其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避免装帧华美的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避免广大消费者误解。小作坊产品的标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和地址以及销售范围,不得含有夸大或故意美化其产品特性的内容,如“绿色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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