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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3、保修单位认定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或鉴定报告,但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检测或鉴定结论不支持保修单位认定的原因或已有的检测或鉴定报告时,检测或鉴定费用由保修单位承担;
  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经协调,各方意见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建议投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5、若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受理机构应提出立案建议。
  6、投诉问题处理完毕后,投诉受理机构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7、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做出处理并书面答复后,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该投诉受理机构的上一级投诉受理机构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投诉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再受理;投诉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当同一住宅小区在三个月内发生3例及以上的工程质量投诉,且质量保修单位处理不及时或用户不满意的,工程所在地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警示质量保修单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并将以下相关资料纳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档案:
  (一) 档案封面;
  (二) 档案目录;
  (三)《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登记表》;
  (四)《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五)《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六) 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
  (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
  (八) 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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