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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7]276号)


各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处理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回访,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走访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了解工程质量情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保修期内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超出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由房屋产权人、自管单位处理。
  本办法所称保修单位,是指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承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责任的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应当信誉良好,委托单位应将受委托单位的有关情况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执行,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开发企业向用户的保修期自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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