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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跟踪服务。培训基地要根据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做好对输转农民工的跟踪服务,协调和解决农民工在岗位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要加强与发达省份、劳动用工量大的省份、驻外机构、中介机构等的广泛联系,建立稳定的输转关系,不断开拓受训学员的输转渠道。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建立省、市(州)、县三级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信息联网制度。通过联网自动接收培训基地学员最基础的数据,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使用的数据库与培训基地上报到县、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为同一数据库,确保汇总数据的可靠性及真实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现金、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助给参加培训的农民个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
  第二十二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基层扶贫部门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凭培训券、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和《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申请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除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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