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培训基地招收的由扶贫资金资助的学员,必须是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中的生源对象。入学时,学员及培训基地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实行培训监管责任人制度。省、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对本地培训基地进行管理、指导,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主管或分管领导为相应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对培训工作做全面的总结,并由当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监管责任人要逐人审核后签字确认,方能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培训基地培训能力不足、完不成培训转移任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取消其培训资格。对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培训基地,一经发现,即取消培训资格。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学员管理。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培训转移学员个人登记档案,登记内容见《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申请登记表》。学员必须遵守培训基地的规章制度,并签定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劳动力转移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不同的培训工种和就业岗位,紧跟市场设置课程,安排内容,因需施教。
第十五条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具体培训时间为:普通技能培训应在15-90天,两后生培训为一年至两年。
第十六条 技能鉴定。培训基地要统一组织所属学员参加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不合格的由培训基地负责免费重新培训,或不予核销财政扶贫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转移就业。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员培训后转移就业工作。培训基地要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开展订单培训,定向输转,保证培训输转效益。转移就业率应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