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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贫困地区“雨露计划”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把转移就业作为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根本目标。疏通学员就业渠道,提高培训就业率和就业巩固率。可采取校企挂钩、设立窗口、定期回访,以及与中介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为贫困农民学员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服务。保证就业率达到90%以上,稳定率达到85%以上。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雨露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和激励机制。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是:培训基地根据《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州)、县贫困户劳动力状况和市场用工情况,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基地上报的培训方案,初步确定本县年度培训计划。各有关市(州)在县上报的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市(州)贫困户转移培训的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的全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以及各地完成转移培训项目的情况,审定各市(州)年度培训计划。省审定年度计划时要充分体现激励机制。对完不成计划或资金管理出现问题的,要减少或不安排培训任务;对计划完成好、有创新的,要增加培训任务。经甘肃省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到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省扶贫办下达的计划,将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和认定的培训基地,并报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项目,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搞好转移就业,提供维权服务,提高扶贫实效。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培训基地要将本地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企业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雨露计划”培训经费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补一点、个人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基地免一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暂定为普通技能培训人均300元,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培训工种和时间适当调整;“两后生”培训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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