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级示范基地实行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管理和指导,市县培训基地由所在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基地认定
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两级认定,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认定省级示范基地;市县培训基地由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
第四条 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实行准入制度。认定条件为: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担负“两后生”培训任务的基地,必须有甘肃省教育委员会审批的、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技工学校,或经甘肃省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包括承担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外省同等院校。基地要有相应的专业教师队伍;承担培训任务所必需的食宿条件;可供进行实际操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有多年教学经验和知名度较高的特色专业;有较强转移安置能力。
第五条 从2008年起,未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参与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特别是“两后生”培训工作,新招收的学员不得享受有关扶贫资金补助。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培训基地授“甘肃省或××市(州)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牌匾。
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要将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方向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培训基地应按培训计划,共同做好招生工作。培训基地应将印制的招生、招工简章及宣传资料等发放到村、户。对所招收的学生及补助金额,要在生源所在地或培训基地张榜公示。
第九条 培训基地招收的由扶贫资金资助的学员,必须是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中的生源对象。入学时,学员及培训基地等有关方面,要认真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实行培训监管责任人制度。省、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对本地培训基地进行管理、指导,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主管或分管领导为相应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监管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