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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贫困地区“雨露计划”实施细则》和《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承担“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的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健全“雨露计划”培训就业申请登记制度。登记表要如实记载受训贫困农民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缴纳学费、资助金额、转移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及户主姓名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雨露计划”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培训基地每半年须向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将各县情况汇总后报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第七章  督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查工作,重点监督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搞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初验,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验收,省扶贫办在年底根据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进行,可通过检查培训学员登记表、入户抽查、技能鉴定合格率普查、就业企业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贫困农民转移培训时间、培训登记表、培训质量、就业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除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学员申请登记表 (略)
  (二)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学员情况汇总表 (略)
  (三)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学员就业情况统计表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承担甘肃省“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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