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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建城〔2007〕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公用局、市政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项城市、中牟县建设委(局):
  现将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职责,不论城市供水单位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法加强供水水质监管。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供水水质监管,要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测所辖区域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快水质检测机构建设。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并依托省网地方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辖区内供水单位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四、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常规项目的抽检。产权单位不能进行检测的,委托省网地方站检测。
  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和措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配备各种抢修抢险车辆和器械,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及时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六、做好水质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各省辖市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供水水质上报制度,并开展供水水质监测。省网中心站每年抽检省辖市供水水质二次,同时将结果报送受检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站每季度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县、镇)的供水水质一次,同时将结果报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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