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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十九)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施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二十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
  (二十三)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月 日

  编号:CY-

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月(小时)。(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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