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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 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州、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第六条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第七条 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

  《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涂改。

  《手册》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年检。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已年检”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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