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告时限。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间的通知》(安监总局统计[2007]37号)要求,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项填报。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工矿A1表),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五)报告方式。使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事故统计软件通过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六)事故等级的确定
1、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2、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
(一)每年元月10日、7月10日前以《安全生产简报》的形式逐级分别报送上年度和半年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报告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综合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与同期对比表(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其它);
2、本地区(辖区)安全生产的主要特点分析;
3、存在的规律性、倾向性和突出性问题及原因分析;
4、对下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的预测,指出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对下一步本地区(辖区)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事故统计规定解释。
(一)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含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伤亡事故均应进行统计(公安机关列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发生地进行统计(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发生事故按户籍港进行统计);民航飞行事故按飞行器注册地进行统计;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户籍港进行统计。
(三)有关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如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死亡和失踪等),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的文件精神。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实现事故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及报表、报告等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