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成领导和上级安全生产调度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事故快报。除煤矿事故由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报告外,其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一)事故快报的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和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涉外事故;
7、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二)事故快报的程序时限。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规定,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2、发生煤矿一般事故后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3、较大涉险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被查实的较大以上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时限要求报送。
(三)事故快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乡(镇)];
3、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4、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统计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6、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快报的方式: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送。
第六条 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一)续报内容
1、核准的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2、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3、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4、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事故抢救最新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二)续报要求